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李锦莲无罪后,他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
9月18日,江西省高院对20年前的“毒糖杀人案”当事人做出293万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
今年6月,服刑19年的李锦莲被宣告无罪。7月18日,李锦莲向江西高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健康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402694.6元的国家赔偿,并要求法院就当年错判造成的影响向自己赔礼道歉。
在得知赔偿结果后,李锦莲接受采访表示,自己的精神抚慰金太低了,将进行复议。法院方面对此进行一一解读。
李锦莲案件全记录
●1998年10月10日 李锦莲被批准逮捕
●1999年5月20日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李锦莲公诉
●1999年7月6日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5月23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锦莲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9月6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通知书驳回李锦莲申诉
●2003年6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李锦莲申诉一案转交江西省检察院办理,该院前后复查一年多,决定不予抗诉
●2011年2月24日 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11年11月10日 江西省高院作出刑事裁定,维持此前对李锦莲的死缓判决
●2017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案二次再审
●2018年2月12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锦莲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再审决定书
●2018年5月18日 李锦莲“毒糖杀人案”在江西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开庭
●2018年6月1日 江西省高院宣判李锦莲无罪
江西高院:三次与李锦莲协商未达成一致
在对“毒糖杀人案”当事人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信,由承办该案的法官王芬就相关问题作了解答。法官表示,赔偿决定是依据法律规定做出的,在此过程中,曾三次与李锦莲就赔偿数额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
通过江西省高院官方微信,案件主审法官王芬表示,2018年8月6日,江西高院就该赔偿申请听取了李锦莲的意见,李锦莲女儿李春兰,委托代理人易延友、刘长参与听取意见。江西高院先后三次与李锦莲进行了充分协商,但未能达成协议。
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首先对人身自由赔偿金进行了解读:李锦莲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无罪释放,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为7109天。此外,公安机关在遂川县横岭乡人民政府、遂川县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队对李锦莲执行监视居住38天,该期间亦应视为限制了李锦莲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锦莲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数总计7147天。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法院应依法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李锦莲提出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0902694.6元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依法并综合考虑李锦莲受到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李锦莲提出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的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李锦莲提出的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李锦莲提出的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因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法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发布了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新闻稿件,新闻媒体进行了刊登或转发。因此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对李锦莲提出的该项请求,予以驳回。
代理律师:赔偿低对其他冤案起不到指引作用
李锦莲的代理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刘长表示,李锦莲获得的国家赔偿是293万,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203万,精神损害抚慰金是90万元,精神赔偿占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不到45%。
虽然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但这只是总体原则,司法实践中,很多冤案平反当事人,都获得了更高比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比如念斌案的精神抚慰金达到了人身自由赔偿金的80%左右,乐平案也达到了65%左右的比例。
“我们认为,李锦莲在这个案件中受到的精神损害更严重。”刘长说,这个案件不仅前后经历了20年,还在2011年再审后再次对李锦莲进行有罪判决,造成了二次伤害。
刘长律师认为,李锦莲案整体赔偿金额偏低,国家赔偿金除了有抚慰作用外,还应起到对其他错案的指引作用,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实现这个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