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新华制药(高密)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生产的15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
公告显示,经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新华制药(高密)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盐酸西替利嗪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溶出度;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机构检验,标示为海南卓泰制药有限公司、安徽惠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及广东天泰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等企业生产的紫杉醇注射液、槟榔以及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黄曲霉毒素、可见异物等。
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暂停销售使用、召回产品并进行整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告中表示,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企业和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自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相关企业或单位的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不合格企业中,新华制药(高密)有限公司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的全资子公司,而新华制药曾多次因药品不合格被国家及省级药监局点名。2018年1月,山东省食药监局曾通报九批次不合格药包材,其中,新华制药生产的口服固体药用聚乙烯高密度瓶被检出不合格。2014年9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公告称,新华制药生产的降血压药“格列美脲片”在“含量测定”及“含量均匀度”项目上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