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张店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飞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5300元、1374元。
淄博市环保供热有限公司,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被处罚金10万元。
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新增C5卸车设施及配套管线,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处罚金5300元。
山东飞龙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空调设备生产、维修、售后服务项目新增设备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处罚金13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