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青“夫唱妇随”售假药 双双获刑

摘要 7月28日,记者从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获悉,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夫妇共同销售假药的案件提起公诉,两人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并罚款。赵某某、郑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药店中对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侦查人员在其...

7月28日,记者从高青县人民检察院获悉,高青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夫妇共同销售假药的案件提起公诉,两人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刑并罚款。

赵某某、郑某某在自己经营的药店中对外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侦查人员在其药店内还搜查出大量尚未销售的假药。后经法院判决,二人均犯销售假药罪,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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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检察官提醒,药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此,警告那些制售假药者不要置良心于社会公德于不顾,为获取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害人害己!同时提醒大家,切莫病急乱投医,要学会辨别药品真假,不要贪图便宜,提高防范意识,理性选择药品,如发现生产、销售假药,要保存证据,及时进行举报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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