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710元,自2018年起正式执行。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拨款标准、适用范围、经费开支范围、经费保障等方面,对建立全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作出部署。
综合考虑外省情况和本省实际,同时兼顾各地财政负担能力,山东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确定为每生每年710元,自2018年起正式执行,确有困难的市、县(市、区),必须在2020年以前落实到位。为确保各县(市、区)能在明确的时间节点足额落实拨款标准,要求各县(市、区)制定拨款标准落实时间表,经市级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通知明确,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适用范围覆盖全省所有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和其他部门办园,企事业单位、部队、集体办园),对市、县(市、区)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重点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幼儿园要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统筹安排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等各项资金,在足额落实公用经费的同时,保障好教职工人员经费等各项开支需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育教育活动等方面支出。
为落实经费保障,强化资金管理,通知明确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省财政结合学前教育奖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等资金加大对市县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