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车辆乱停乱放最高罚500元,扣3分!

摘要 7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发布《张店区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秩序治理的通告》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秩序治理!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和标准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7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发布《张店区关于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秩序治理的通告》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秩序治理!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和标准化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开展城区交通秩序和市容秩序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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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通告如下:

★交通秩序治理

重点对城区道路加强禁停查处和停车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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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内停放机动车应当按照施划泊位有序停放;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经口头警告,拒绝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该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

在城区道路内违反禁止停车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最高可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在城区道路内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最高可处10元罚款。

在城市绿化带内乱停放车辆的,最高可处以200元罚款,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

在人行道上乱停放机动车辆的,最高可处以500元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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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车位,需按箭头方向指示停车,包含社会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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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正在施划非机动车停车位。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可以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对公共空间的停车泊位进行优化设计,加强停车管理,提高停车空间的使用效率。

市容秩序治理

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店外经营、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堆物作业以及占道从事车辆维修、车辆清洗等各类加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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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禁止悬挂横幅进行公益、商业宣传活动。禁止未经审批在城区主次干道设置彩虹门以及充气模型,进行公益、商业宣传。

严禁利用公共设施、借用公共资源设置商业广告。

禁止乱贴、乱画、乱刻、乱挂。

依法拆除主次干道两侧各类违法建设及影响市容的亭房等临时建筑。城区内的沿街建筑物严禁破墙开店、搭建遮雨(阳)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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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处罚 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警、城管执法、园林、市政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对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编辑:何海丽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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