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召开,正式发布一系列淄博市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文件及政策解读。督督从会上了解到,淄博市将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任务以及市属企业及各级权属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
根据《淄博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全市各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都将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区县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方案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对处在转企改制或职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改革方式。
参加此次改革的人员范围是: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此次车改的主要任务是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取消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以外公务出行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行规范。
鼓励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
此次改革从严核定保留车辆。改革前未配备车辆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除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外,保留车辆统一纳入同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合,加强监管。
实物保障工作用车。鼓励正厅局级事业单位的正职主要负责人和原符合配车条件的“两院院士”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改的,可以保留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业务用车。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管理岗位)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的具体保留数量参照《淄博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人员编制301人及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及以下的不单独保留车辆,相应的机要通信和应急事务由归口机关统一保障。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实行编制管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参照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规范。
公务交通补贴如何发放?
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建立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取消车辆将统一规范处置
妥善分流安置司勤人员。各级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司勤人员分流安置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认真做好涉改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需要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各级所属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按照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处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处置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还有这些公务用车纪律,要严格遵守!
各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党政机关、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变相提供或长期借用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不得报销任何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审计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会上同时下发了《淄博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要求,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属企业及各级权属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属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
同时,市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严确定子公司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企业不得为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据了解,此次改革后市属企业将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下、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下、排气量3.0升(含)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