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淄博临淄一物业公司调度被判刑

摘要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物流有限公司调度负责人于梁因伪造的《道路运输证》55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68本及“淄博市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临淄区”印章1枚...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物流有限公司调度负责人于梁因伪造的《道路运输证》55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68本及“淄博市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临淄区”印章1枚,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于梁,男,1984712日出生于淄博市临淄区,汉族,高中文化,物流有限公司调度负责人,住临淄区。因涉嫌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72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

经审理查明,2017216日,被告人于梁通过互联网找到伪造假证件的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要求对方为其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及道路运输年审所需印章,将需办理证件的照片和个人信息发送给对方并微信转账付给对方8600元。2017221日,被告人于梁通过顺丰快递公司收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55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68本及“淄博市道路运输审验专用章临淄区”印章1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梁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其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鉴于被告人于梁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动机系利用假证减少等待装卸货时间,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及时查获,未进一步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被告人于梁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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