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淄博市文明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组织召开2018年第一季度淄博市诚信红黑榜新闻发布会,淄博市国税局与市地税局联合发布了淄博市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暨涉税违法犯罪案件情况。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即税收“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当事人包括自然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本次新闻发布会现场向社会公布3起涉税违法案件。
“7.03”专案-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接受虚开发票案(原淄博圣禧堂医药有限公司)
“7.03”专案是由审计署转来的央办案件,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领导批示精神,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部署的医药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案检查,淄博市涉案企业为淄博圣禧堂医药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303780789208L)。法定代表人:劳某,公司经营地址:淄博张店区洪沟路21号,经济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属行业: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
在取得审计署相关资料后,淄博市国税局、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专案小组,组织淄博市“7.03”专案联合检查工作。
经检查发现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4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系,从陇西县德昌药业有限公司、江永诚信药业有限公司、蕲春益康药业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1375份,金额14018.96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2199.60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558.31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5613.63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止目前,该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批捕。2017年6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对淄博为民医药配送有限公司做出了最终判决,相关责任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淄博瑞昌燃料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淄博瑞昌燃料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09年3月,税务登记号码370305687209213,经营地址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刘地村北,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燃料油、重油、渣油、道路沥青、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开具给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9514.71万元,税额为1617.50万元,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结合取证材料,上述发票均被证实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批捕。
淄博丰润燃料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淄博丰润燃料销售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8月,税务登记号码370305559943288,经营地址为淄博市临淄区梧台镇刘地村北,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燃料油、重油、渣油、道路沥青、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山东省淄博市齐鲁化学工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5月至2015年9月期间开具给重庆永寿新能源有限公司4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19447.86万元,税额为3306.14万元,根据重庆市黔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转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结合取证材料,上述发票均被证实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纳入“税收黑名单”的企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的通知》(发改财经〔2016〕2798号)规定要求,将企业相关信息上报省局,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并将3户企业纳税信用评级直接降为D级,严格控票,从严办理出口退税,适当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