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兼临淄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因犯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被告人徐建忠,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07年12月至2011年3月任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2011年5月至今任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兼临淄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住淄博市临淄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忠犯受贿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忠及其辩护人付思刚、王玉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徐建忠利用担任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淄博泰光化工有限公司为其前妻孙芃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保险费共计75073.60元,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2、2011年,被告人徐建忠利用担任淄博市环保局临淄区分局副局长兼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山东清源集团沥青厂在环境监察行政处罚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和2017年,被告人徐建忠非法收受该厂负责人单某给予的银行卡20000元、购物卡2000元。
3、2016年8月,被告人徐建忠利用担任淄博市环保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兼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承诺为淄博市春旺达化工有限公司在环境监察行政处罚方面提供帮助。其间,被告人徐建忠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徐某1给予的现金20000元。
4、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建忠利用担任淄博市环保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兼环境保护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山东诚凯石化有限公司分厂总经理朱某在供应原料方面谋取利益。期间,被告人徐建忠非法收受朱某给予的现金40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建忠积极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517073.60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据相关情节,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徐建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扣押于桓台县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得517073.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