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新华(资料照片)
4月4日,经中共滨州市委批准,中共滨州市纪委、滨州市监委给予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副书记崔新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经查,崔新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影响在下属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崔新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滨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滨州市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滨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崔新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