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岳三猛)被抓2年后,最高法原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王洪光,于3月23日被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犯受贿罪获刑6年、罚金30万。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此人的受贿事实共有6起,其中与律师孙某合伙作案3起,可得贿赂款共计240.4万元。只不过其实际支取100万元,其余赃款被认定为受贿未遂。
(王洪光)
借审案6次收钱,律师成存钱罐
公开的终审裁定书显示,王洪光1962年11月出生于山东诸城,案发前系最高法民一庭审判长。2016年7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2017年12月22日,该案在北京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王洪光不服,提出上诉。
看法新闻记者梳理发现,王洪光的总涉案金额为306.4万元,其中既遂为166万,未遂为140.4万。犯罪事实共有6起,时间横跨2005年至2012年,其中与律师孙某合伙作案3起。
2005年间,在任最高法民二庭审判员时,王洪光接受请托,介绍孙某担任山东省某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最高法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为孙某一方提供帮助。基于此,王洪光收受孙某4.4万元。
如法炮制,第二年,他又介绍孙某担任某公司在最高法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为孙某代理一方提供帮助。二人约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费,相关款项暂由孙某保管控制。北京法院指出,在该起事实中,王洪光的总涉案金额为226万元。
到了2012年,即当王洪光任最高法立案二庭审判长时,再次接受孙某请托,为山东某公司在最高法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欲收受10万元;该款暂由孙某保管控制。
由此可见,在上述3起受贿犯罪中,王洪光可得贿赂款共计240.4万元。
至于另外3起事实,2009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山东省某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副行长陈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007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的请托,为于某同学代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于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该款案发前已退还于某。
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除了敛财,他还接受吃请及娱乐活动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王洪光的总受贿金额为306.4万,但其中既遂为166万,即另外3起事实的66万,再加其从孙某处实际支出的100万。
北京法院指出,最初二人均未提供实际支取现金的准确数额:王洪光称在100万元以内,孙某则指出有100余万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为100万元。
此外,本案中出现了“受贿未遂”的情节,此前并不多见。法院认为,既然王洪光从孙某处可得240.4万元,且需要用钱时即可支取,证明他对尚未支取的140.4万元具有一定的支配权。这部分可认定为未遂,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洪光与孙某合谋做下的第二起犯罪之中,二人曾约定,从王洪光分得钱款中支出100万元给奚某,但孙某实际给予了奚某40万元,另外60万元仍归属于王洪光。
(奚晓明)
上述提到的“奚某”是否为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裁定书并未给出确切答案。2017年2月,曾任民二庭庭长的奚晓明因受贿1.14亿余元,一审获无期徒刑。
实际上,早在2017年10月,驻最高法纪检组就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2016年以来,最高法先后对2名严重违纪的干警进行了严肃查处,其中之一正是王洪光。他被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接受案件请托人的吃请及安排的娱乐活动,收受律师所送财物500余万元,后遭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