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党委书记黄庆华受贿不认罪,公诉人力驳)
近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5日,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黄庆华(正团职)涉嫌受贿、贪污一案在周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院公诉二处一级检察官李志强、周村区院公诉科长赵迎出庭支持公诉。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恩泉亲临庭审现场指导。
起诉书指控: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庆华在担任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政治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27个单位和个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为相关人员在职务调整、晋升、消防检查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采取虚开发票、虚领工资等方式从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以及支队管理控制的下属公司账上套取公款,数额巨大,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原党委书记、政治委员黄庆华(正团职)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公开审理
本次庭审历时2天,用时12个小时,出庭公诉人充分准备庭前预案,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庭审中,针对被告人黄庆华不认罪、不悔罪的表现,公诉人有针对性地向被告人进行发问。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将证实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的12万字的证据,全面、详细、客观地向法庭出示,有力驳斥其不认罪的错误观点。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特别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观点和辩护意见逐项给予反驳,尤其是发表公诉意见时,从认定犯罪的事实依据到被告人黄庆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到通过本案所受到的警示教育,层次分明,客观全面,论证有力,充分展示出公诉人的扎实基本功和过硬作风。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