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工商总局等40个部门单位签备忘录 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红黑名单

摘要 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40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以此为标志,我国慈善领域被纳入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等40个中央部门和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发布,以此为标志,我国慈善领域被纳入以建立信用约束为核心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范畴。   

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2016年8月下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求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为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使用和管理制度。

今年1月24日,民政部部门规章《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同时规定了“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惩戒措施”。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核心机制。

备忘录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和单位共享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慈善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民政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各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获取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定期将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

二是明确了2类联合激励对象和5类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激励对象中,包括民政部门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的评估工作中获得良好等级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联合惩戒对象不仅包括民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还包括这些慈善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包括在慈善捐赠相关活动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受益人,以及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假借慈善名义或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自然人、法人。

三是明确了对慈善捐赠领域守信主体的26条联合激励措施和对失信主体的24条联合惩戒措施。这些措施由40个相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实施,涉及民生、科教、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以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公安等各市场监督领域,既有对守信主体的各种优惠、优先或者便利获得相关资格和服务的激励,又有对失信主体限制准入、重点监管、取消待遇等方面的惩戒。

比如,联合激励措施包括:央行、银监会将慈善组织的守信记录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公安部在办理中小城市落户或者大城市居住证等方面,为守信捐赠人提供便利服务等。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针对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的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其产品安全责任等。

据介绍,长期以来,我国对慈善事业的优惠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所得税优惠。备忘录通过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使得各参与部门能够从多个方面给慈善组织和捐赠人提供各种优惠便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有经济上的一些激励,更多的是给予各种优先和便利,通过全方位鼓励,充分体现国家对慈善事业的倡导,对捐赠人和慈善组织的社会贡献的认可和尊重。

过去,民政部门对于登记的慈善组织仅能进行行政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进行行政执法,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失信行为则没有直接惩戒手段。备忘录签署并实施后,对于慈善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由40个部门协同共治,联手实施24项惩戒措施,既强化了对违法违规慈善组织的惩处力度,又加大了捐赠人、受益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对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也提供了制度保障。

通过建立慈善捐赠领域的红黑名单,营造健康向上的慈善环境和慈善理念。备忘录建立了慈善领域的红黑名单标准,告知社会哪些行为属于引导鼓励的,哪些行为属于坚决打击的,体现了国家对慈善活动的倡导方向。总的精神是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通过慈善组织实现捐赠财产的公开透明、慈善捐赠全过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打造风清气正的慈善环境,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引导慈善组织、捐赠人和受益人守诚信、讲自律,在全社会营造“合法、自愿、诚信”的慈善理念。

同时,将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也具有重要意义。2016年以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多个部委和单位陆续签署了5个守信联合激励备忘录和30个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旨在通过不同领域对相关主体的联合激励和惩戒,逐步构筑社会信用体系。慈善捐赠行为直接反映一个人、一家企业的道德底线和诚信品格。慈善捐赠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内涵。  (王亦君)

编辑:yux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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