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实施。为鼓励区县加大生态环境改善力度,《办法》大幅提高了生态补偿奖励额度,PM2.5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办法》规定要求的区县,市里按单项指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改善、谁受益;谁恶化、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50%、20%、10%、20%。
《办法》规定,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区县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区县,市级按单项指标100万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市补偿有关区县的资金,从省级补偿资金和市已安排的环保资金中统筹安排。有关区县向市级补偿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区县。
市政府对各区县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年终统一结算。
各区县获得的补偿资金,将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