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工程未果发泄私愤,耿家峰寻衅滋事被判1年2个月

摘要 耿家峰,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小学肄业,农民,住桓台县。2010年5月26日因非正常上访被桓台县公安局警告;2010年6月23日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桓台县公安局警告;2010年7月16日因非正常...

耿家峰,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小学肄业,农民,住桓台县。2010年5月26日因非正常上访被桓台县公安局警告;2010年6月23日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桓台县公安局警告;2010年7月16日因非正常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被桓台县公安局警告;2010年10月4日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24日因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3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6日因扬言实施放火、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桓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家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鲁032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家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公司)与桓台县马桥镇辛庄村委(以下简称辛庄村委)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1297.3亩,每亩每年支付1000斤小麦、800斤玉米,耿家峰岳父林承俊签字同意并每年按时足额领取补偿款。2016年初,耿家峰因欲从金诚公司接工程等未果,对金诚公司及辛庄村村委产生不满,遂于2016年3月开始,以金诚公司租赁土地荒芜等事由先后多次前往北京上访,并要求收回其岳父林承俊的耕地,遭到辛庄村委拒绝。2016年5月24日早晨,耿家峰驾驶拖拉机将金诚公司委托辛庄村委耕种的土地中的7.7亩玉米苗损毁。经鉴定,被损毁的玉米苗价值2803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耿家峰为发泄不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耿家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被告人耿家峰退赔桓台县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2803元。

宣判后,耿家峰以”其已受过行政处罚,不应再被刑事处罚”为由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耿家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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