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蓬波、边继聪等寻衅滋事案

摘要 李蓬波,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淄博市临淄区。2007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边继聪...

李蓬波,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淄博市临淄区。2007年6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边继聪,男,199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2015年11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逯超超,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路彼得,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淄博市临淄区。2015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张继承,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高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蓬波、边继聪、逯超超、路彼得、张继承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7)鲁0302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蓬波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边继聪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逯超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路彼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张继承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蓬波、边继聪均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1、2016年5月1日凌晨,在被告人李蓬波的指使下,被告人逯超超开车至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峪村李某的”路缘食府”饭店,将饭店的玻璃、卷帘门等物品任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070元。

2、2016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蓬波指使被告人边继聪、杨某骑摩托车到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峪村李某的”路缘食府”饭店,将饭店的玻璃、广告牌等物品任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4048元。

3、2016年11月19日凌晨,在被告人李蓬波的指使下,被告人逯超超、边继聪、张继承、路彼得等人开车至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后峪村李某的”路缘食府”饭店,将饭店的玻璃门、玻璃窗等物品任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022元。

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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