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张善彬,为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行贿。
被告人张善彬,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汉族,中专文化,系高青县开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至2015年,被告人张善彬为在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三次送给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崔嵩财物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善彬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善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判处被告人张善彬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