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2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桓台县唐山镇人民政府劳保中心原主任李祥,因犯有挪用公款罪,被一审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
被告人李祥,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任桓台县唐山镇人民政府劳保中心主任,住桓台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8月9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祥在担任桓台县唐山镇人民政府劳保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由其保管的养老保险金90万元,用于其本人购买农业银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利282.84元。案发前被告人李祥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案发后其主动上交了上述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李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祥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款项,到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以李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违法所得28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