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淄博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指出:2017年12月2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淄博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文件精神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共享单车(以下称“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在全国迅速发展,我市已有2家企业进驻,投放约7万辆自行车。为规范经营、使用和管理,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10月16日至10月31日,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在认真调研基础上,参照外地经验,代市政府起草了《淄博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11月1日至12日向市文明办、公安局、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规划局、旅发委、物价局、金融办、人行等13个部门、单位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对反馈的11条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意见审议稿。2017年12月1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印发。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运营管理、风险管控、责任分工、保障措施五个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共享单车管理的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属地管理、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切实加强共享单车管理,加快建立与我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切实加强维护城市有序环境,推进共享单车规范管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四、关于共享单车的规范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主要涉及建立准入制度、加强日常管控、合理设置停放点、规范停放秩序、实行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关于准入制度。在我市从事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与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及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并将相关数据接入市、区(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主城区接入市平台,其他区县接入区县平台),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
关于加强日常管控。在我市投入市场运营的共享单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对不具备骑行条件得自行车要定期更新或报废。鼓励车辆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实现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要采取技术手段,实行指定停车点借还车辆,严控乱停乱放行为。
关于停放点设置。停放点设置应符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完善情况逐步实施。各区县要在2018年3月底前完成在城市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公共交通站点、文化娱乐中心、医院、车站、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道路上的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工作,方便市民出行和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城市道路设置自行车停放点的,不得占用无障碍通行设施,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关于停放秩序管理。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应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按照不低于每200辆自行车1人的标准,组建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通过运用电子围栏等新的技术模式,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必须在停车点停放,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监管,依法对乱停乱放行为进行查处,确保自行车停放有序。
关于退出机制。对已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管理能力薄弱、不履行主体责任、不遵守行业自律要求(不接受管理部门的总量调控的;不按约定比例配备管理人员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不向管理部门提供真实信息的;不按规定为承租人购买保险的)的运营企业,监管部门要进行约谈,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限期整改。
五、关于共享单车风险管控
一是保障承租人骑行安全。企业应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对承租人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保障承租人和其他人员人身安全。承租人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不得蓄意破坏、盗窃;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二是保障承租人资金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确保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安全;应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还制度,尽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在本市开立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并与本地银行签订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实施专款专用,接受金融、城管等主管部门监管,防范承租人押金、预付资金风险。三是保障承租人信息安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所采集的承租人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六、关于监管部门和保障措施
明确了市、区县两级责任,市级由市城管执法局统筹协调,市公安、交通、住建、金融等部门参与。各区县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停放点位的选址、施划和停放标志的设置,加强停放秩序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保障措施方面,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建立诚信体系、加强舆论宣传等几个方面。
关于诚信体系。将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信用档案,及时将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淄博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诚信考核机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按规定公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建立用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 淄博市规范共享单车管理的实施意见 共享单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