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环保罚字[2017]7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 年 5 月 24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委托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单位一台冷却塔设备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依据 2017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朝环字[ND]第 201705016 号)结果显示:该单位厂界噪声报告值为63 dB(A)。经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单位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昼间不得超过排放限值55dB (A)。因此该单位排放的厂界噪声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5日向该单位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朝环保监察限字〔2017〕08002 号),责令该单位于 2017年6月24日前完成治理,并接受复查。
2017年8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噪声治理情况进行了复查并委托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单位一台冷却塔设备厂界噪声进行了检测,依据 2017年9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朝环字[NB]第 201708005)结果显示:该单位边界噪声报告值为56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该单位未完成噪声限期治理任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