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淄博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淄博主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主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进行规定。 根据《通知》,淄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区域分三类,一类地区:济青高速以南、昌国路以北、原山大道以东、东四路宝沣路以西范围内;二类地区:济青高速以北至黄河大道以南范围内、东四路以东至鲁山大道以西范围内、昌国路以南至南外环以北范围内、原山大道以西范围内;三类地区:除上述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通知》指出,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和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的广告使用权,应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配图);发布公益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通知》要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城区之外的区县可在不高于主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 《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