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贩毒暴力袭警 淄博中院公布四起涉毒案件

摘要 今天上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2016年以来,淄博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一、石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石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大学文化,淄博市博山区某事业单位工作...

6月2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自2016年以来,淄博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四起典型案例。

一、石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石某,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大学文化,淄博市博山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016年上半年,石某沾染上吸毒恶习,后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2016年11月8日,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接到淄博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通报,某快递公司从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寄往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某处收件人为刘某的快递包裹中藏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月9日,民警通过跟踪该快递包裹抓获石某,后从该快递包裹中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65.03克。当日,民警在石某办公室的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2.17克。11月18日,民警在博山区石某的父母家中查获一个保险柜,并从该保险柜内查获石某存放的甲基苯丙胺14包,净重26.41克。

石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石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博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石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二、赵某、王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赵某,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

王某,男,1995年1月31日出生,2015年4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冬至2016年7月31日,赵某单独或伙同王某以零包贩卖、微信收款的方式,先后在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朱台镇、太公湖公园等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赵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1克,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5克;2016年8月9日,王某在其位于临淄区齐都镇的家中容留未成年人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赵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王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王某系累犯,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临淄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李某、刘某、杜某、周某贩卖毒品、妨害公务案

李某,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

刘某,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务员。

杜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

周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

2015年4月至2016年7月份,李某在其位于山西省长治市高新区某小区的住处以每克80元的价格,先后多次向刘某、杜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57克;2016年3月份,刘某、杜某以4000元的价格在淄博市淄川区向张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克;2016年5月份,刘某以2000元的价格在沂源县某小区附近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

2016年7月份,民警抓获李某,并从其住处查获甲卡西酮1055.04克、甲基苯丙胺16.71克;2016年8月10日下午,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在山西省长治市警方的配合下到长治市某小区抓捕涉嫌贩卖毒品的杜某,在民警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后,杜某持拖把、周某持匕首对民警进行殴打,致使两名民警受伤。

李某、刘某、杜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杜某、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杜某、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张店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四、何某、王某、窦某、郭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何某,男,1966年4月7日出生。

王某,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

窦某,女,1976年3月11日出生。

郭某,男,1985年7月2日出生。

2013年1月11日至2015年7月2日,何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1670.18克,其中,贩卖给宋某甲基苯丙胺26克,贩卖给郭某、窦某甲基苯丙胺20克,查扣甲基苯丙胺1624.18克。2015年5月至同年7月9日,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642.01克,其中,在济青高速某服务区贩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80克,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贩卖给何某甲基苯丙胺160克,查获甲基苯丙胺402.01克。2015年4月份至7月份,窦某、郭某贩卖给唐某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

何某、王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窦某、郭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其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贩卖毒品大部分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对何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何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窦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张玉杰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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