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6777户中低收入家庭借助公积金实现住房梦

摘要   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精神,经过努力申报,淄博市于2012年9月被批准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

  根据国家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联合下发的《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精神,经过努力申报,淄博市于2012年9月被批准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共获批试点项目14个,贷款额度9.56亿元,成为试点项目全国最多、获批额度全省最高的城市。为扎实推进项目贷款试点工作,淄博市严格按照国家项目贷款试点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12月,共支持项目建筑面积56.38万㎡,帮助6777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实现住房梦,淄博市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积极申报,适时调整,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2012年3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关于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金〔2012〕36号)下发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开展申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同年9月,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30号),淄博市正式获批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获批试点项目14个,贷款额度9.56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2个,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1个。

  为做好试点工作,淄博市制定了《淄博市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高度重视试点项目的筛选和审查,严把项目审查关。多次实地查看项目,严格项目资料审核、调整、修改,所筛选项目为后续顺利发放贷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根据保障房建设和资金需求,经上级批准后适时调整、充实试点项目。对不再符合试点项目发放条件的项目,及时申请调减项目或调减部分额度;对符合试点项目标准且职工有住房需求的新增项目,积极协助其申请项目贷款资格,在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项目贷款额度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经过调整,最终确定为12个试点项目,贷款额度5.675亿元。

  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来规范试点工作开展 

  淄博市获批的项目涉及全市7个区县,项目数量较多,资金使用较为复杂,而淄博市组群式城市的模式,致使项目分布较为分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项目监管的难度。对此,淄博市从本地特点出发,因势利导制定了多项举措促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淄博市成立了专门的项目贷款评审委员会,严格项目贷款的评审、管理及受托机构的确立。

  二是制定出具有本地特色的操作规范。根据住建部项目贷款业务操作规范,结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营分离机制等实际情况,制定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操作规程》。为项目贷款工作提供了操作依据,每一步骤都做到有章可循,将项目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及受托银行纳入到项目贷款管理中来,使其利用地缘优势具体负责贷款资料、支付申请等的初审及建设项目、贷后检查等实地考察工作,有效解决了项目多、分散广、监管难度大的问题。

  三是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项目贷款发放严格执行住建部项目贷款政策以及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了项目贷款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各部门、各岗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通过审贷分离制度,完善了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了贷款管理责任制,规范了贷款业务运作,有效防范了贷款风险,提高了项目贷款管理质量和水平。截至2014年9月,12个项目贷款额度全部顺利发放完毕。

  做好风险防控,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做好风险防控,一是严格审查项目申请资料。重点审核借款人、项目证件、项目资本金及抵押物情况,确保贷款业务合规、资料完整。坚持足额抵押,适当降低抵押率,在最重要的关口确保风险防范到位。淄博市大部分项目抵押率在70%以下,平均抵押率为67.8%,均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626-2010):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的要求。

  二是灵活处理建设项目的实际问题。在政策范围内,对于抵押物不足的项目,例如,博山区世纪上城项目、富康嘉苑、东山小区经济适用房一期项目,采用了分次抵押、分次放款模式,解决了抵押物暂时不足的问题,有效防范了项目贷款的风险。

  三是做好项目资金封闭管理。签订资金封闭管理协议,制定《项目资金封闭管理办法》,与房管部门、受托银行等积极沟通协调,形成联控机制,合力做好项目销售资金的监管工作。同时,严格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审查,确保每笔资金都切实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淄博市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贷款为12个保障房项目提供了5.675亿元的资金支持,建筑面积共56.38万㎡,建设保障性住房6777套。截至2016年12月,所有项目已提前结清项目贷款本息,收回项目贷款本金5.675亿元,实现了所有资金的有效运用和安全回收,同时对助推本市经济发展,促进保障房项目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发挥了显著的杠杆作用。

  项目贷款资金的投入带动了更多的建设项目投资,淄博市12个项目共发放项目贷款资金5.675亿元,12个项目总投资12.87亿元,5.675亿元的项目贷款资金撬动了2.27倍的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杠杆率达到227%。二是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为政府拓宽了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为开发企业增加了项目建设低利率筹资渠道,降低了项目建设成本,有效地支持了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

  同时,有效解决了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职工群众可以购买到更实惠的保障性住房,并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提高了中低收入职工的购房能力,扩大了住房消费,加快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回笼,实现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良性循环。

  实现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良性循环 强化贷后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回收 

  强化贷后管理。一是建立了贷后检查机制,分级落实工作责任。设立项目贷款专管员,负责做好项目贷款的台账管理,及时追踪监管账户资金的每笔变动并定期汇报;各管理部与受托银行于每季度联合进行贷后检查,分析、评价、预警贷款风险,形成项目贷后检查报告。

  二是配合巡查工作,积极反馈整改。积极配合巡查工作,在季度巡查、督查中随时发现提出问题,及时化解潜在风险,保障试点工作规范运行。例如,博山世纪上城项目、东山小区经适房项目的还款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困难,淄博市及时进行了汇报,并在上级的指导帮助下妥善解决了潜在风险问题,顺利放款。

  三是做好资金回收工作。在借款合同的还款事项约定中,采用按销售进度还款与按计划还款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哪一项达到还款条件,就优先执行哪一项。同时,及时关注项目销售情况,对于达到还款条件的项目,提前介入,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按时还款,确保了项目资金的安全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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