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工作中的协助作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
《办法》明确,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是指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经费保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按照辅警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划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辅警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辅警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各地辅警用人额度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面积、警力配备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等相适应,一般不得超出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总量,具体配备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审批。
《办法》规定,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审核案件;保管武器、警械;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
《办法》明确,招聘辅警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辅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的岗位责任、教育培训、考核考勤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辅警的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辅警退出机制,保障出口渠道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队伍教育培训计划,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辅警素质。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60日,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养成教育、基础法律法规、基础警务实战技能、基础公安业务知识和体能、心理行为训练,重点培育辅员的基本职业素养,提高适应公安工作的能力。经考试考核,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辅警每年参加定期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要给予适当照顾。辅警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其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辅长和辅员的职级标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辅警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针对辅警的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