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完善工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杜绝监管"盲区"

摘要 淄博出台《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工业领域“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务实高效、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近日,《淄博市工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该《规定》出台后,将进一步完善工业领域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压实部门监管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持了淄博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平稳。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新行业、新领域的不断出现,原有的工业领域安全监管体系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为此,市政府研究制定了该《规定》,旨在防止出现部门安全监管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

据市安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规定》重点针对工业企业综合监管、主体监管、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的责任部门,界定和细化了监管职责。一是明确了落实监管责任的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负责批准合法,谁负责打击非法;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二是明确了与工业企业有密切关系的安监部门、经信部门、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油区工作主管部门、公用事业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三是明确了经信部门、商务部门、粮食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四是明确了安监、经信、公安、国土、住建等13个部门的安全生产业务监管责任。

此外,履行主体监管责任的部门应组织、协调负有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企业没有主体监管职能部门的,明确组织、协调职能由行业监管部门承担。业务监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定》第八条的业务分工,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按照《规定》要求,淄博市将对工业企业安全监管实行实名制。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将工业企业按综合监管、主体监管、行业监管、业务监管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单位,建立监管台账,实行一部门一册、一区(县)一册。

记者 李承琳 通讯员 曲恒伟 孙璐

编辑:987401877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