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激励)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明确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出现10种情形将被“拉黑”
企业出现以下10种情形,将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此外,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失信企业将在30多个领域受惩戒
根据《实施意见》,相对于传统的监管方式,改变了过去“一罚了之”、“信息孤岛”和部门“单打独斗”的问题,今后我省对失信当事人的惩戒力度将会更大,目前已有37个职能部门对工商领域的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惩戒范围包括安全生产、旅行社经营、食品药品经营等30多个重点领域。另外,惩戒措施更多,包括市场准入、政府采购、银行信贷、招标投标、企业上市、税收征管等等,这些惩戒措施和办法,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的影响力、震慑力会越来越大。
《工作规范》规定了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对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部门将把相关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公平交易、商标、广告、消费维权以及其他领域,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驰(著)名商标和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工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