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近年来,群众体育蓬勃发展,赛事活动日趋增多,在丰富群众体育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规范管理,推动赛事活动安全、有序、规范开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不规范行为及案例说明》。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梳理,对照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常态化开展相关整治工作。体育总局将不定期对各地方各单位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案例进行汇总,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5年7月11日
一、未获得公安部门安全许可,举办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1.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1.2典型案例
某体育公司组织的儿童跑步比赛现场参与人数超过1000人。比赛起跑阶段,多名儿童不慎跌倒,现场陷入混乱。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并立即叫停了活动。事后,警方调查发现该赛事主办方未向公安机关提交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对赛事主办方负责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1.3相关政策和规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获得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授权,假冒其名义或通过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获得授权举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
2.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2.2典型案例
某地体育行政部门发布公告称,某公司举办的马拉松赛未向其提交办赛申请,并且擅自在赛事报名通知及相关宣传文稿中将其列为此项赛事的主办单位,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保留追究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的权利。
2.3相关政策和规范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赛事规程之约定充分履行主办方的合同义务
3.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3.2典型案例
某公司举办了一场足球赛事,并在赛事规程中承诺:小组第一名奖励2万元及奖牌;总冠军奖励5万元、总冠军奖杯(价值10万元)及赴海外交流学习(价值30万元)。然而,赛事结束后,主办方仅向获奖者颁发了部分奖金和奖牌,其余奖金及承诺的赴海外交流学习等未予兑现。最终,法院认定该公司作为赛事主办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判令其支付剩余奖金及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件作为体育领域的典型案例对社会发布。
3.3相关政策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未有效落实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4.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
4.2典型案例
某地举办的百公里越野赛中,参赛选手在比赛过程中遭遇冰雹、冻雨、大风等极端天气,组织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中止比赛,导致多名选手不幸遇难,多人受伤。事故后共有多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还有多名赛事运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刑。
4.3相关政策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采取伪造身份、冒名顶替等违反参赛资格的方式参与比赛
5.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5.2典型案例
在某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公布的惩戒对象名单中,某队多名运动员存在冒名顶替和殴打对方运动员的行为,涉事运动员被处以全国终身禁赛的处罚。
5.3相关政策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使用兴奋剂,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参加者使用兴奋剂,向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提供或变相提供兴奋剂,为使用兴奋剂或逃避兴奋剂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等兴奋剂违法违规行为
6.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6.2典型案例
某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连续对多名非注册大众运动员就使用兴奋剂、伪造病历等医学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给予涉事运动员取消赛事成绩、禁止在该组织注册以及禁止参加该组织举办的各类体育活动的处罚。
6.3相关政策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由有关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等处理。”
七、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中实施闹赛、罢赛、寻衅滋事等行为扰乱比赛秩序
7.1适用范围
群众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
7.2典型案例
某地举行的足球联赛比赛期间发生观众扰乱赛场秩序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对多名人员依法行政拘留,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对其他人员分别给予相应治安处罚或批评教育。
7.3相关政策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八、利用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从事赌博、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
8.1适用范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
8.2典型案例
毕某以“赛鸽俱乐部”名义组织信鸽竞翔比赛,通过设置“单关大奖赛”“暗插明插”等投注项目,收取参赛者足环费和投注金,并从中抽成。其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最终判处毕某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8.3相关政策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