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男子伪造印章被判拘役三个月

摘要 告人梁某为隐瞒未给他人成功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竟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印章,记者昨日从沂源县人民法院获悉,梁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梁某为隐瞒未给他人成功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竟然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印章,昨日从沂源县人民法院获悉,梁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近日被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梁某从事个体经营。2009年因犯诈骗罪曾被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据了解,2014年底,被告人梁某为隐瞒未给杨某成功办理银行贷款的事实,伪造了盖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万春纸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印章的《委托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并以短信的形式将《委托贷款合同》的照片发给杨某看,骗取其信任。经鉴定:合同上盖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万春纸业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另从被告人梁某车里扣押的昌乐大昌置业有限公司印章,经鉴定也系伪造。

另查明,被告人梁某因欠杨某现金41000元,为骗取杨某信任,拖延还款时间,被告人梁某将伪造的三枚公司印章加盖于虚假的委托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谎称用于办理贷款。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将欠款全部归还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虽然将伪造的三枚印章加盖于虚假的《委托贷款合同》和《最高额抵押合同》,但并未用于办理贷款,且于案发后将欠款全部归还,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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