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行刑反向衔接守护黄河流域“生态绿”

摘要 2024年4月,孙某、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至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高青县检察院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认为砍伐的树木不多,就没有去办理采伐许可证。”抱着侥幸的心理,孙某、王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黄河沿岸的林保地内的树木,蓄积20.7572立方米。

2024年4月,孙某、王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至山东省高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因两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高青县检察院对两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孙某、王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为防止不起诉案件“不诉了之”,消除“不刑不罚”的追责盲区,高青县检察院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相关行政部门综合考量行为人违法动机、家庭经济等情况,对孙某、王某作出限期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的处罚决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两人共同按照要求补种,现已补种成活1650棵。

“太好了,这片受损的林地到明年就绿树成荫了!同西面的防护林连成一体,可以有效保护黄河大堤,稳定河岸,亦可美化景观,对黄河沿岸的生态修复起到积极作用。”10月12日,高青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到案发地跟进调查时高兴地感慨道。

生态环境治理的最终目的不在“赔”和“罚”,而在“修”。记者了解到,黄河保护法实施以来,高青县检察院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在黄河安澜湾景区设立天鹅湖国际慢城公益诉讼湿地生态修复基地,全面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种生态修复方式,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引导行为人自愿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变为“修复者”,让法治成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坚强保障。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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