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对全体公民进行的具有特定目的和内容的普及性教育活动,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2024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共同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退役军人事务员等⒉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1号),正式颁布了《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该标准在充分考虑国防教育事业发展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操作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为了让广大退役军人适应新职业发展,提高就业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培训中心在4月开设2024年全区国防教育辅导员新职业师资培训班。
452184436
0771-2097336,2097329
国防教育辅导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1.1职业名称
国防教育辅导员
1.2职业编码
4-13-04-02
1.3职业定义
在学校和教育培训基地,提供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军事拓展服务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备一般智力,动作协调、肢体灵活、心理素质稳定,具有良好的表达和示范能力。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8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符合相应评价要求的场地进行,场地一般要配备培训相应技能所需装备、器材、设施和物资。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4年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和义务兵。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2年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4)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军官(警官)、军士(警士)。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7)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上尉及以上军官(警官)或中级及以上军士(警士)。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6)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少校及以上军官(警官)或高级军士(警士)。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解放军、武警部队退役中校及以上军官(警官)。
①相关职业:军官、军士(士官、志愿兵)、义务兵、文职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人民警察,辅警,普通高等学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中学教师、小学教师,消防员、消防指挥员、消防装备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监督检查员等。
②相关专业:教育学、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卫生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运动康复、休闲体育、体能训练、体育旅游、运动能力开发、心理学、应用心理学、消防工程、安全防范工程、核生化消防等。
1.9.2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实地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10,且考评人员为3 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评价时长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20 min;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 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45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在符合相应评价要求的场地进行,场地除了要配备评价相应技能所需装备、器材、设施和物资外,还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控设备。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政治坚定,爱党爱国。
(2)素质过硬,崇军尚武。
(3)遵纪守法,正直守信。
(4)爱岗敬业,恪尽职守。
(5)技能熟练,精益求精。
(6)注重仪表,作风良好。
(7)牢记使命,勇于奉献。
2.2基础知识
2.2.1国防知识
(1)国防理论。
(2)国防形势与任务。
(3)国防历史。
(4)国防法规。
(5)国防科技。
(6)国防常识。
2.2.2国防教育概述
(1)我国国防教育的历史与发展。
(2)世界其他国家国防教育基础知识。
(3)国防教育理论。
(4)国防教育心理学。
2.2.3国防技能知识
(1)军事基础体能理论。
(2)基本军事技能理论。
(3)基本战地防护救护技能理论。
(4)国防竞技技能理论。
2.2.4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相关知识。
(6)《反分裂国家法》相关知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相关知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相关知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相关知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知识。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相关知识。
(13)《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相关知识。
(14)《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意见》相关知识。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五级/初级工
3.2四级/中级工
3.3三级/高级工
3.4二级/技师
3.5一级/高级技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