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军峰就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收方面优惠政策,回答记者提问。
林军峰表示,为进一步扶持鼓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于2023年8月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相关优惠政策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为贯彻该文件要求,山东省2023年8月2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