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修改微信号“玩失踪”,法院判了!

摘要 2018年6月,被告蔡某向原告钟某借款35000元,钟某以现金方式向蔡某交付。原告钟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渠道向被告蔡某催要借款,被告蔡某拒绝偿还并将其拉黑“玩失踪”。为此,原告钟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被告蔡某向原告钟某借款35000元,钟某以现金方式向蔡某交付。原告钟某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渠道向被告蔡某催要借款,被告蔡某拒绝偿还并将其拉黑“玩失踪”。为此,原告钟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0元,并从起诉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付清为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

庭前调解阶段,因聊天记录距今时间较长,被告蔡某通过多次修改微信账号及变更手机号,对借款事实予以否认,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微信号无法对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钟某提供与蔡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一宗证实借款的存在。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依职权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聊天记录中“蔡某”微信号“zbg***1”的变更记录及实名信息,确认与原告钟某微信聊天记录确系被告蔡某本人。在聊天记录中被告蔡某通过发送“还你,我在高速回来找你”“明年我给你吧,现在真没有”“我还能因为三万多跑了吗”等信息,对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账号变更及实名记录能够证实借款的存在,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该借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故被告蔡某理应在原告钟某向其主张还款时偿还借款。另外,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蔡某偿还原告钟某借款3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3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新型的电子信息化时代,许多亲朋好友间发生借贷关系都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媒介进行,借款人通常都未出具借条,出借人仅能依据聊天记录或转账记录主张权利,因此,证明电子账号持有人的身份就异常重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需进一步证明电子账号系对方使用以及实名认证。

结合本案来看,借款人蔡某通过多次修改注册手机号及微信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在被告未出庭或否认账号信息的情况下,法官难以当庭核实相关账号的持有人。针对此类案件,由于现在微信采用实名制注册,对于仅修改微信号的情况,可以通过微信验证手机号码的方式来确认该账号的使用者;对于微信号以及注册使用的手机号码均修改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腾讯公司调查微信实名认证及相关变更信息,法官亦应当结合聊天记录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相互佐证,综合认定是否符合民间借贷的要件。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仅依靠电子支付手段发生民间借贷行为时,出借人应尽量通过文字、视频、语音等多种形式进行,在向对方账户(如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时标注好转账用途并及时留存电子支付转账凭证,对于聊天记录留存时要养成备份的习惯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诉讼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王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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