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他人非法“维权” 将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嫌疑人

摘要 近日,淄博两名男子通过非法拘禁手段意图要回与他人在债务纠纷中损失的钱款,不仅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将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了嫌疑人。

本应通过法院起诉就能实现依法维权的一起债务纠纷,只因当事人一时冲动、意气用事,竟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相要挟!近日,淄博两名男子通过非法拘禁手段意图要回与他人在债务纠纷中损失的钱款,不仅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反而将自己从受害人变成了嫌疑人。

微信图片_20231109145239.jpg

11月6日,博山居民郑先生到博山公安分局白塔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被对方非法拘禁数小时之久,期间还遭受到对方的殴打和恐吓。接到报警后,博山警方立即抽调刑侦大队、白塔派出所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迅速查明案件事实,摸排确定两名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藏匿地点。11月8日下午,专案组民警兵分两路同时展开抓捕,将两名实施非法拘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抓获归案。

被抓获后,意识到问题严重性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对民警说:“本来觉得这么做能泄愤解气,还有‘力度’,现在不光钱没要回来,自己还因为违法成了犯罪嫌疑人,真是糊涂!”据了解两名犯罪嫌疑人都已人过中年,得知自己“意气用事”引发的法律后果,将对子女后代前途造成影响,二人更是悔不当初!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在此,博山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处理借贷等债务纠纷时,唯有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切勿意气用事、采取过激行为触犯法律,悔恨终身得不偿失。(宋策 黄俊淦)

来源:博山公安


编辑:王蓓蓓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