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教育培训机构营销宣传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停发校外培训广告
1、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校外培训广告一律停发。
2、停发的媒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搜索引擎、app等新媒体和网络平台,校园周边、商超、街道、写字楼、居民区的广告牌、led屏等户外媒介。
禁发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
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做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4、教育培训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5、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6、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旗、党徽,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等特殊标志。
7、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
8、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杜绝教育培训类虚假宣传行为
9、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其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虚假宣传行为;
10、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进行虚构押题成功经历,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虚假宣传行为;
11、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教学成果及提分保证等虚假宣传行为;
12、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虚构家长焦虑情绪,夸大课程报名人数等虚假宣传行为。
其他禁止性规定
13、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14、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请各教育培训机构要切实承担营销宣传主体责任,坚守底线,不越红线,知法、守法;请各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要建立健全广告承接、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严把广告制作、发布关,共同维护我市良好的经营秩序和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