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最大力度支持服务企业发展,最大限度解除企业生存发展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创新动力,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淄博市税务局,印发《关于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市探索开展企业休眠工作。
《通知》明确,企业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此期间不发生任何交易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休眠,休眠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单次休眠期限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多次申请休眠。
休眠企业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休眠企业不按自行停业处理,除不从事经营活动外,仍具备其他合法权益、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贾莹 肖雯)
申请休眠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被列入后已经移出。
2.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经营事项,不涉及金融类、培训类或其他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
3.未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
4.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不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
6.非上市、挂牌公司。
7.同一法定代表人、股东名下申请休眠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8.税务部门未列入非正常户或注销状态。
9.没有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认为不适宜休眠的其他情形。
申请休眠的企业须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休眠申请表。
(2)申请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休眠期到期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再履行申请解除休眠手续。企业拟提前结束休眠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的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解除休眠。申请解除休眠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解除休眠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企业休眠后出现以下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终止其休眠:
1.休眠期限届满。
2.企业迁出。
3.休眠期间以企业名义实际发生交易的。
4.在办理休眠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企业出现违反《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行为或以“休眠”名义逃避责任义务的。
6.出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认为应终止休眠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第3、4、5、6种情形,市场监管部门会将企业违反信用承诺的行为通过本机关或本级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畴,3年内不再受理其休眠申请。
《通知》还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对休眠企业可不进行住所检查,通过企业提供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能够取得联系的,检查联系情况视同为“联系正常”,检查结果按“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填写,不因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将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以及相关部门通报或要求核查的企业,仍应正常开展住所检查,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按照终止休眠的相关规定终止其休眠。企业终止休眠,应正常开展住所检查,发现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的,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休眠企业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申报纳税的,职能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税务非正常户。
除上述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休眠企业履行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