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山东省退役军人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进一步明确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内容,并对享受住房优待具体情况进行了规范。根据《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优抚对象家庭认定以户口簿为准。《办法》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办法》明确,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办法》提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如果是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办法》实施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和社会帮助购买、建设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