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正式发布《淄博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明确规定,实施5年以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反映出较多问题的规章,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因规章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废止或者已纳入上级立法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待修改,以及紧急情况下需要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不经评估或者暂缓评估。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一并安排部署。
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一定时间后,按照规定程序,对其立法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影响因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价,提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意见和建议的活动。办法规定,规章有实施5年以上,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拟作出重大修改,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反映出较多问题的规章,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等8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办法要求,符合规章立法后评估情形的,应在办法实施后3年内完成首批评估工作。规章立法后评估一般包括六个方面,合法性:是否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相抵触或者不一致。合理性: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协调性:是否与国家部委、省政府规章以及本市制定的其他规章相衔接,配套制度是否完备。操作性:制度设计是否具体可行,程序是否正当、高效便民。实效性:是否有效解决了行政管理中的问题;社会知晓度、满意度是否符合预期;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达到立法目的。规范性: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有效实施。
规章立法后评估可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发布评估信息,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可以开展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可组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别访谈,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等。评估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规章,应当把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贯穿规章立法后评估全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情况依法予以公开。(董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