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意见
民发〔201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统称为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是党和国家为孤老、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部署,切实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优抚事业单位坚持全心全意为孤老、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服务的宗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努力改善办院条件,不断拓展服务功能,着力加强队伍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赋予的特殊任务,在解决部队官兵后顾之忧、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实施,优抚事业单位服务保障能力与新任务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没有完全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应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滞后于国家有关改革进程,创新发展动力不足;另一方面,优抚事业单位程度不同地存在经费投入不足,设施设备老化,专业人才缺乏,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
当前,军队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国家医药卫生、养老服务、事业单位等改革正处在关键阶段,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融入改革发展规划,提升服务保障能力,机遇难得、形势紧迫。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统筹谋划、改革创新,抓住机遇、趁势而上,努力开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按照有利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提升能力为核心,注重改革创新,注重政策支持,注重质量效益,全面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努力形成建设规范、制度健全、设施先进、技术过硬、服务优良的良性发展格局,切实满足广大孤老和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日益增长的供养和医疗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能力建设的发展方向;坚持统筹规划,紧紧围绕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把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纳入当地的社会发展、卫生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大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坚持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模式,扎实推进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坚持专业特色,强化重点专科建设,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坚持融合发展,在高标准完成好优抚对象供养和医疗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不断提升优抚事业单位的综合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发展战略规划,按照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优抚医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1号)、《光荣院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0号)的要求,遵循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发展规律,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员队伍素质,实施科学规范管理,扩大服务保障范围。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提升优抚医院预防治疗、康复保健、供养服务等专业技术能力,着力打造一批服务优质、技术优良、管理科学、行业知名的优抚医院,使广大优抚对象能够获得优质、便利、放心的医疗保障服务。全面提升光荣院生活照料、保健护理、精神慰藉等专业化养老服务能力,增强供养优抚对象的归属感和幸福指数,力争使符合条件、愿意供养的优抚对象全部能够入院供养。
二、全面提升优抚事业单位服务保障能力
(一)合理规划整合资源。科学的资源配置是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孤老、伤病残退役军人数量、分布和服务保障任务需求,统筹规划,科学设置、整合和利用资源。孤老和伤病残退役军人人数多、保障任务重的地区,要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充实优抚医疗、康复、供养资源,每个省份力争有一所综合性优抚医院,地(市、州、盟)和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科优抚医院;没有优抚医院的地区,可以利用社会资源,为广大优抚对象提供保障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优抚医院,努力实现优抚医疗资源的全覆盖。坚持把光荣院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布局,扎实推进。供养对象较少的地区,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充分利用各种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并确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和服务质量;供养对象较多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兴建、扩建光荣院,增加床位和人员编制,提高收养能力,形成规模效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孤老优抚对象供养、轮养需求。
(二)融入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将优抚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是提升能力建设水平的根本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将优抚医院和光荣院建设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享受特殊公益类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与社会同类机构同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优抚医院要主动争取享受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优惠政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定点服务范围,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一站式”服务机制,切实解决好广大优抚对象就医看病、费用报销等实际困难。光荣院要抓住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用足用活优待优惠政策,充分享受社会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措施,不断强化养老服务功能。
(三)突出专业技术优势。为孤老和伤病残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供养服务是优抚事业单位的主要功能。优抚医院要按照“小综合、大专科”的思路,注重发挥在精神卫生、康复训练、伤残护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品牌建设,结合自身医疗特点和本地区医疗卫生情况,下大力气做精做强特色重点专科;挖掘发展潜力,注重高尖专业技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逐步形成一批伤病残退役军人满意、社会群众欢迎的特色重点专科。光荣院要强化“军字号”品牌观念,注重发挥专业养老机构的优势,把握养老服务特点规律,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四)改进服务保障模式。创新服务保障模式是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动力源泉。坚持人性化、个性化服务,打破过去简单传统的饮食照料、清洁卫生、生活护理等方式,向专业化的科学养生、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式转变,尤其要对高龄、失能等孤老、伤病残退役军人提供针对性服务,切实提升供养、轮养对象的幸福指数。优化服务保障环境,根据服务对象特点,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用房,美化、绿化居住环境,配置更新康复、护理和应急处置等必要设备,增添文化娱乐设施,为孤老和伤病残优抚对象提供优美、舒适、现代的美丽家园。注重拓展服务功能,定期组织开展体检和巡诊服务,积极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充分利用志愿者服务和社会捐赠等渠道,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支持优抚事业单位建设,全面提升医疗康复供养水平。
(五)实施规范化管理。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规范化管理是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医药卫生和养老服务行业标准要求,规范医疗康复供养服务工作,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优抚医院要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服务保障制度,积极创建等级医院,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力争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力争达到二级医院标准,为优抚对象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光荣院要按照国家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和供养人员守则,形成人人有职责、工作有程序、管理有制度、落实有措施的服务管理格局。民政部将定期组织开展争创“全国文明优抚事业单位”表彰活动,适时选拔推出一批国家级专科临床研究基地(中心),推动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建立健全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对于解决部队官兵后顾之忧、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将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卫生事业、养老体系发展规划,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加强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难点问题,支持和鼓励优抚事业单位参与医疗卫生行业和社会养老机构等级评审,促进优抚事业单位上层次、创等级。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加大指导和协调力度,将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要坚持政府主渠道投入机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同时要积极利用各种有效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力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继续重点支持各地优抚事业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更新、重点专科建设等项目。各地要将优抚事业单位维修改造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用范围,根据本地区优抚事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合理安排好资金,对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的优抚事业单位,可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重点支持帮扶。
(三)强化政策扶持。民政部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需求,继续制定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指导、扶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健康发展;定期组织促进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培训、论坛等活动,为优抚事业单位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积极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加大对优抚事业单位能力建设的指导和扶持,努力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全面发展。
(四)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把优抚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能力建设的根本性工作来抓,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设立社工岗位,优化人才结构,着力培养和打造一支忠于职守、技术精湛、爱岗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精谋划、会管理、善经营的管理人员队伍。要畅通人才引进、使用、管理渠道,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综合素质。要加大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制度,尤其要注重调动高尖专人才和特岗护理人员的积极性,努力形成活力高效的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为优抚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各地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民政部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