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开始调整淄博市8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包括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烈士子女、老复员军人和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
《通知》中要求,提高伤残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
对在乡老复员军人,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山东省地方财政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60元,调整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092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0420元。
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提高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50元。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中国核试验基地的代号)退役人员,以及参加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49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40元。
另外,《通知》要求,调整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30元。对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