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以来,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等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围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校园食品安全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群众关切,开展联合行动。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案例一:张店区某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店区某奶茶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超过有限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奶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警示:食品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存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注意,尽量不要去流动摊贩或无证无照的路边小店购买,应到资质证照齐全的店铺处购买,购买后不要忘记索要发票等有效消费凭证。
案例二:张店某鸡排店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施案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店区某鸡排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内有大量苍蝇存在,未建立相应的防蝇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具有相应的防蝇设施的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警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是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餐馆、小吃店、小食品店等经营者。在此,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您就餐的小餐饮店应符合相应相关要求,且不得制作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案例三:张店某快餐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张店某快餐店制作煎饼果子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所购食品原料的检验报告、购物小票等相关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就餐请到证照齐全、卫生环境较好、相关设施设备完善的场所就餐,如遇到或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欢迎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