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擅改服务项目 桓台县消保委助消费者维权

摘要 近日,家住桓台的张女士来到去年办理足疗卡的美容店消费,却被告知因该店足疗师辞职,目前美容店无法提供服务。张女士认为美容院没有遵守办卡时的承诺,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桓台县消保委投诉。最终,桓台县消保...

近日,家住桓台的张女士来到去年办理足疗卡的美容店消费,却被告知因该店足疗师辞职,目前美容店无法提供服务。张女士认为美容院没有遵守办卡时的承诺,多次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向桓台县消保委投诉。最终,桓台县消保委帮助消费者依法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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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张女士花费6800块钱在县城某美容院办理了一张长期足疗卡,美容院承诺,购买此卡后可以享受终身服务。后因身体原因,张女士有近一年的时间没有到美容院做足疗。2018年10月,当张女士再次准备预约足疗时,该美容院称足疗师辞职,目前无法提供该项服务,建议张女士调换成美容服务。张女士认为美容院没有遵守办卡时的承诺,多次到美容院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桓台县消保委寻求帮助。经核实,张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为美容院将长期足疗卡出售给张女士,就应当按照承诺为张女士提供服务,足疗师辞职是美容院自身原因,若美容院要变更服务内容,须经得顾客同意。经现场调解,美容院负责人向总店汇报后,将张女士安排到县城另一家连锁店继续为其提供足疗服务,并承诺保证服务质量。张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张女士购买足疗卡时,美容院与其约定可以享受终身足疗服务,美容院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期限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美容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约定,因美容院自身的原因造成无法按约定继续为张女士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经张女士同意,不能随意变更服务项目。(崔佃宏 赵旭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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