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拒执”犯罪 沂源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纪实(上)

摘要 亮剑“拒执”犯罪沂源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纪实(上)隋旭光 张玉杰 王琦为维护司法权威,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破解执行难...

亮剑“拒执”犯罪

沂源县人民法院深入开展打击“拒执”行为专项行动纪实(上)

隋旭光 张玉杰 王琦

为维护司法权威,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破解执行难题的总攻坚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呼声为第一信号,重拳出击,自2017年以来,该院在沂源县委政法委领导、沂源县人大监督和政法各部门的支持下,在坚持传统执行方式和失信惩戒的基础上,加大“刑责治赖”力度,亮剑“拒执”犯罪,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全面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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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公开审理

2018515 850 山东沂源

沂源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

庄严的国徽下,一场刑事自诉案件的庭审正在进行。

审判长谢宜山宣布:“传被告人李某某到庭。”

在两名执勤法警,将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李某某带上法庭。李某某低着头,面无表情地走上被告席。

在核对被告人的身份、年龄等相关信息,履行了向被告人询问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等程序之后,审判长重重地敲响了法锤:“现在开庭!”

公诉人的席位上,并没有检察机关的公诉人。

这是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是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

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014年11月17日,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源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某支付新力公司货款361015.49元及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始终未予以履行,新力公司向沂源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1月8日,沂源县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查封并扣划了李某某146975.59元,余款本金214039.9元及经济损失、迟延履行金等多次执行未果。2017年9月7日,沂源县法院告知李某某,于5日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李某某未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法院决定对李某某罚款5000元,但李某某仍未履行义务。

 

9时20分 法庭调查

自诉人向法庭提应的证据表明:李某某具有还款能力,却始终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新力公司向沂源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某,你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下的交易流水记录显示,你在2012年10月至2017年10月间,单月转账就在2万余元,交易流水达到24万余元,是不是这样?

李某某:是别人使用我的账户,我替别人转账。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某,你在经营环保设备厂期间,是不是租赁了厂房,每年交纳3万元的租金?

李某某:我干的是个体,没有开企业,租赁费我也不记得是多少。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交易记录显示,你购买理财保险14万余元,是不是事实?

李某某:买过,钱是借的。

审判长:被告人李某某,你是否自2010年起,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保险,年交保费2万余元?

李某某:买过,钱是借的。

……

法庭调查过程中,法警将一笔笔交易流水在李某某面前进行展示,对于所有证据的真实性,李某某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近亲属与自诉人就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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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9时40分 宣判

“请全体起立。”——书记员说。

审判长:“合议庭经过短暂合议,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和报告财产,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已履行了执行义务,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李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10时整 宣判后

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宣判后,坐在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员,各自怀着复杂的心情,迟迟没有离去。

参与旁听的,有李某某的亲属、近亲属,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也有为合同纠纷而陷入讨债难的被欠款人、申请执行人,还有省市各级新闻媒体的记者。

当媒体记者提出对旁听人员进行采访时,30多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个个面色沉重,他们以全体沉默、迅速撤离的方式,回避着。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徐女士,却一直呆坐在座席上,似乎尚未从审判的过程中回过神来。

案件审理期间,徐女士替李某某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取得了自诉人的谅解,但是,李某某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她苦笑着说:“唉,要是早知道会出现今天这样,真该早些把钱还上。”

杜焕法,自诉人新力公司的代理律师,他的脸上难以掩饰胜利的喜悦:“判决生效已经5个年头了,到今天,案件终于有了了结。”

杜焕法及新力公司,发自内心地表达着对沂源县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他们认为,这是一次公正的审判,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同时,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失信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同样的,来自沂源县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务工作人员秦成名。秦成名说:“我是来观摩的,在旁听了本次审判之后,我看到了通过自诉渠道,解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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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通过自诉渠道解决执行难的相关问题解答公众疑问

1430 新闻发布会

沂源县人民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县法院副院长张洪军、执行局局长孙淑海、刑事审判庭庭长谢宜山,就通过自诉渠道解决执行难的相关问题,解答公众疑问。

确切地讲,“自诉渠道解决执行难”的说法并不准确。

张洪军向媒体通报,2017年以来,沂源县人民法院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和抗拒执行的行为,在深入分析和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通过“刑责治赖”,彰显法律的强制性,有效树立司法权威。

2017年至2018年,沂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47件,其中,刑事公诉案件5件,刑事自诉案件42件,已结案37件,均为判决结案。判决前,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共计刑事拘留、逮捕被告人22人,取保候审被告人8人,网上追逃被告人4人。

执结标的额341.5143万元,返还房屋、装载机各1件,恢复原状1件。

已审结的案件,被告人均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所办案件,无一上诉,无一信访,无一投诉。

……

针对以往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收集拒执犯罪证据的意识与能力的问题,刑庭、执行局共同学习与研讨有关拒执犯罪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对执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制定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证据指引》,以最高人民法院近年公布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形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干情形的分析与认定》的调研文章,供执行人员和刑事审判人员学习和参考。

“在进行学习和培训后,每个执行人员都对尚未执结的案件进行了排查,对其中被执行人有拒不交付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拒不迁出房屋和土地,拒不交付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法律文书生效后购买房产、汽车等大宗消费品或账户中曾有大笔资金往来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符合拒执罪构成要件情形的案件,合议庭研究后认为构成拒执罪的向法官联席会议提交报告,经审核共排查出案件80余起,其中有多起是长期未执结的涉民生案件和信访案件。”执行局局长孙淑海说。

那么,刑事自诉解决执行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有些案件可以公诉,而有些案件需要自诉?面对媒体的提问,孙淑海说,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办案压力大,如果将法院排查出的这么多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全部由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公诉,势必造成案件积压,办案周期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申请执行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自诉的渠道并不畅通,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我院在县委政法委的主持下,召开了与检察院、公安局的协调会,协商确定公安局对当事人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进行快速审查,认为证据不足的,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形成了相关的会议纪要,打击拒执犯罪的自诉渠道迅速畅通起来。目前,有53名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公安机关经审查,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53份,申请执行人先后向我院提起刑事自诉。”言语中,孙淑海充满了自信。

张洪军介绍,沂源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对拒执犯罪公开宣判,传唤被执行人到场旁听,召开两次新闻发布会,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震慑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传唤到庭率,自动履行率有显著提升,打击拒执犯罪活动受到党委、政府、人大等机关,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与称赞,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的决胜之年,我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确保取得实效,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树立司法权威,坚决完成基本解决难的各项任务和目标。”

张洪军的话语,掷地有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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