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科范美荣受贿30余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摘要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科工作人员范美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科工作人员范美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0.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最终,范美荣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美荣,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科工作人员,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范美荣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4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范美荣不服,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范美荣在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科工作期间,利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春节后,被告人范美荣非法收受北京世纪安图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徐某所送现金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2.2017年,被告人范美荣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北京中数集思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樊某所送现金共计10.5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3.2016年,被告人范美荣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江苏省金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冯某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4.2017年,被告人范美荣非法收受济南菩源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柏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美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相关情节,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范美荣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被告人范美荣受贿所得人民币30.5万元,上缴国库。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范美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范美荣归案后能够供认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退缴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范美荣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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