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正式出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从2016年12月15日起,施工总包单位须设立专门的民工工资银行专用账户,按照工期由建设单位自工程开工后,每月按时向专户拨付固定比例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依法予以处罚。 (董振霞 韩超)
关键词: 农民工 监督管理 信用不良行为 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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