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查处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当事人王某某因私自购买
大量烟花爆竹及燃放辅助器材
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为广大市民敲响了安全警钟
张店分局在日常排查工作中发现,王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玻璃钢筒、支撑架等专业燃放辅助器材。民警随即展开实地核查,在其家中查获未拆封的烟花爆竹40余箱。



部分箱体已经出现轻微破损,且储存环境缺乏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自燃、爆炸,将对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经询问,王某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称其原计划在春节期间回老家燃放。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依法收缴全部烟花爆竹及燃放器材。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醒:
春节临近,各地正在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请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非法购买、不违规储存、不擅自燃放。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度过一个平安、文明、祥和的新春佳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