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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值守“市长热线”有回音

摘要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值守“市长热线”,以下是10个投诉的反馈情况。

1.张店区市民反映,8月底在北西五路海鲜土菜馆就餐消费后,饭店不按菜单标价收费,其发现后告知电脑计算错误,认为饭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赔偿。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依据《淄博市市场监管领域免检查、轻微违法行为免强制、免处罚清单》规定,被投诉方行为不做违法立案处理,经调解,被投诉方同意给投诉人补偿金500元。

2.张店区市民反映,淄博市镇荣工贸有限公司在登记机关的注册地址是张店区沣水镇张三村湖罗路煤井西100米,与实际生产厂址不符,要求查实该公司地址。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公司负责人田某军(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某霞,实际负责人是田某军)称,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但核查该公司社保缴纳情况发现,其现有10名在职员工于2020年10月仍缴纳了社保。11月13日下午,因田某军在外地,不方便当面接受相关文书,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口头向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并将《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通过微信拍照方式送达当事人,要求其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若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将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其进行处罚,当事人表示知晓相关内容。工作人员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淄博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跟进淄博镇荣工贸有限公司的变更或注销情况,督促其尽快完成企业变更或注销工作。

3.沂源县市民反映,其8月25日在健康路27号丰联商场南麻文卓体育用品商店花费879元购买阿迪达斯男鞋,后出现商标掉漆、裂纹问题,与商家协商未果,要求协调更换或维修。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经调查,该店经营阿迪达斯品牌的产品,已获得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能够提供该鞋的进货单据,证明其来源合法。经协调,定于11月25日(固定每月25日返货)由被投诉方将鞋子发回厂家进行鉴定,如存在质量问题将免费进行退换,如不是质量问题则给予维修,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将持续跟进并协调解决。

4.桓台县市民反映,天齐花溪地小区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彩页上宣传购买1楼赠送复式院子、7楼赠送阳台,但实际未批复;小区东侧有小学,南侧有红莲湖湿地公园及乌河湿地公园,但实际无相应规划,认为开发商虚假宣传,要求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2020年7月29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人举报开发商虚假宣传问题,经调查研判后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并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举报人。10月份,举报人向省市场监管局局长信箱再次举报,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依法对天齐·花溪地开发商淄博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桓台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并于10月29日决定立案,立案情况已电话告知举报人。目前案件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办理,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5.淄川区市民反映,其2019年5月份在将军路与孝妇河交汇处的V力健身房预交二千元办理了健身卡,因工作变动要求退款,但商家不予退款,要求协调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先后两次对陈先生投诉事项进行调解。2019年7月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为消费者办理转卡,但无法联系到投诉人;2020年7月再次投诉后,联系投诉人其明确表示拒绝免费转卡。两次调处均因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调解。2020年11月13日,淄川区市场监管局再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因V力健身房明确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淄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终止调解,建议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于11月7日上午10点带孩子在水晶街优佳爱婴洗澡,洗澡过程中造成孩子右手食指严重刮伤,负责人迟迟不出面处理,店铺工作人员使用过期的碘伏给孩子伤口消毒,认为该店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店铺给予合理解决方案并进行整顿。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前期,被投诉方已给予投诉人赔偿金1000元,但一直未能达成和解。案件调解处理过程中,来电人于11月12日再次致电反映该问题,投诉人对被投诉方服务态度及处理方式不满意,后续张店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为其协调处理。

7.高新区市民反映,其11月6日在新玛特购买蒙牛老酸奶,该商品储存条件应为2-6度,而商场却在常温下售卖,认为储存不当,要求对此进行查处并给予合理赔偿。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2020年11月13日下午,淄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放蒙牛系列酸牛奶产品的冷藏型陈列柜未加盖顶盖,导致上层产品无法达到产品标签所要求的2-6摄氏度的储存条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再次进行检查,问题已整改到位,相关产品达到标签标注的冷藏温度。

8.临淄区市民反映,其2019年4月份在牛山路382甲11号夏冬车行购买家安牌低速电动汽车,该车行私自改装车辆,加装空调、增程器等,后车辆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认为车行改组装车辆违反规定,要求查处。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投诉人于2020年4月13日投诉购买的电动汽车车座损坏,要求更换新车座。尽管已超出“三包”期限,经临淄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予以更换。投诉人在2020年8月18日、8月25日、8月29日多次反映安装空调和增程器后车辆出现多种问题。经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双方进行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而终止调解,并建议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于《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正在制定中,对于该型车辆的生产、改装、销售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无法按相关标准查处销售该型四轮低速电动车的行为。2020年9月22日投诉人向临淄区信访局反映问题,临淄区市场监管局、信访局联合召开协调会多次调解,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再次终止调解。目前,临淄区市场监管局正联系双方再次组织调解。

9.张店区市民反映,9月份在人民西路富尔玛负一楼德思杰防盗门店购买一把指纹锁,购买时店铺未充分告知锁的功能,未提示该锁存在的风险,购买使用后发现并不符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要求协调更换。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经协调,商家同意补齐差价更换锁具。

10.沂源县市民反映,其2018年在奔宝汽修厂维修别克GL8车辆,维修厂将变速箱配件倒挡毂更换为福特品牌,导致变速箱损坏,与商家协商未果,要求协调商家给予合理解决方案。

市市场监管局反馈:经现场调解,汽车修理厂一次性支付投诉方2500元现金作为补偿,投诉方表示满意。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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