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24万余元!淄博这家医院因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被查处

摘要 日前,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被淄博市医疗保障局罚款24.409732万元。

日前,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
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
因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被淄博市医疗保障局
罚款24.4097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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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截图,来源:信用中国

根据淄博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医保罚﹝2026﹞18号),淄博市淄川区中医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对其作出罚款24.40973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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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重点打击两大类骗保行为

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点打击两大类骗保行为:

第一,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骗保问题

一是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通过说服、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第二十八条规定,存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且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组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应当认定为存在骗保目的。二是对于个人,《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并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

第二,重点打击倒卖“回流药”等问题。

一是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定点医药机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第二十六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我们在监管中曾发现,有药贩子同时拿着十几张医疗保障凭证到某医院开药,而医务人员没有核对任何身份信息或委托手续,就直接配合开药,这就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可以认定为骗保。二是对于药贩子等职业骗保人,《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个人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的,可以认定存在以骗保为目的。三是对于参保人员,《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参保人员将医保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可以认定属于《条例》规定的转卖药品行为。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个人在享受医保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可以认定存在以骗保为目的。此外,《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药品追溯码可以作为医保部门执法取证的依据。

编辑:王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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