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淄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摘要 2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毅介绍《淄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立法的有关情况

微信图片_20260211085653_147_390

2月10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毅介绍《淄博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并请淄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李春波,淄博市消防救援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田思龙,回答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当前,电动自行车已成为淄博市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登记在册数量达250余万辆。但非法改装加装、停放充电不规范、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导致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多发频发,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印发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24〕19号),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化解存量、严控增量风险,亟须通过立法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筑牢安全防线。

依据淄博市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淄博市城市管理局、淄博市消防救援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草案)》送审稿。经淄博市司法局依法审查后,通过多轮征求意见、实地调研、论证咨询等形式不断修改完善草案内容,对合理建议全部采纳,就部门会签中的不同意见反复协调达成一致,确保《办法》贴合实际、凝聚共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5日淄博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立法体例。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科技赋能、公众参与、安全便民”原则,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适用范围覆盖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全流程。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通过务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推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关于相关职责。为压实管理责任,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效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属地管理职责;确定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督促落实工作,细化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监管分工,同时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职责。

关于产品质量管理。从源头防范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套产品的质量标准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严禁违法改装、拼装、加装相关部件,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车用蓄电池,规范废旧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回收处置流程。

关于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为切实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难、充电难、管理难”等问题,结合淄博市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实际,对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作了规定,明确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供电企业接电及直供电服务保障机制,着力整治乱停乱放、占用消防车通道、飞线充电等突出顽疾。

关于集中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为解决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收费高、不规范、不透明以及集中充电设施利用率低等问题,建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离管理制度,提升收费透明度;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充电服务费合理下调,鼓励镇(街道)、村(居)、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自建设施,提升设施利用率,切实保障居民“能承担、愿意用”。

关于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为扎实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引领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行为,明确电动自行车所有者、使用者需规范停放充电,鼓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智能化阻止系统;压实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违规劝阻、制止责任,细化违规停放充电等禁止性条款。

关于其他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的管理。为全方位、全周期、全链条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除对普通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予以重点规范外,同步规范外卖、快递、代驾等经营活动用车及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以及低速电动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监管机制。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联合查处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及时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关于法律责任。为遏制违法、激励守法,本着批评教育和“少罚”“慎罚”的原则,仅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明码标价行为设定了必要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本办法不再重复设定处罚措施。

刘毅表示,目前,《办法》正式文本已通过淄博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恳请各位媒体朋友加大宣传力度,帮助广大市民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和主要内容,为《办法》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法治舆论氛围。

编辑:王蓓蓓

上一篇:史庆超调研重点项目推进情况

下一篇:没有了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头等网立场。

如有版权异议,请点击查看免责声明